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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有效吗?广州天河区加盟纠纷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22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加盟合同往往约定如加盟商违约则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而实践中法院往往不会支持如此高的金额,而会降低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不开业的,加盟商要支付20万违约金,最终法院将违约金降到了2万。注意:本案中原告败诉是因为其起诉退款的理由错误且签订合同后1年多才起诉,如其理由写对的话,未开店也是不用承担违约金的,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辅导金为10万元,而未在六个月内开店的违约金约定为20万元,数额为辅导金的两倍,在贡某公司已经收取10万元辅导金不予退还和未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情况下,违约金20万元明显过高,法院可以予以调整。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量到双方缔约地位的强弱及王超尚未在经营中使用贡某公司的核心经营技术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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