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看守所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有效辩护策略无罪辩护
推荐刑事律师陈锐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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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合同诈骗罪辩护实操:5类典型案例拆解+疑难问题突破
上一篇已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辩点(民刑边界区分、非法占有目的否定)与全流程辩护思路,本篇将结合2026年最新生效的司法案例(均为真实案件改编,隐去涉密信息),针对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5类合同诈骗案件,拆解“辩点如何转化为胜诉证据”,同时解答10个高频疑难问题,帮辩护律师、涉案当事人精准应对复杂案情。
一、5类典型合同诈骗案件辩护案例拆解(2026年最新生效)
(一)买卖合同诈骗:无履约能力但积极履约,认定民事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2000吨钢材(总价800万元),B公司预付300万元货款。签约时A公司仅库存500吨钢材,无足够资金采购剩余1500吨,但与C钢厂签订了供货意向书(未明确交货时间)。后因C钢厂产能不足无法供货,A公司仅向B公司交付500吨钢材(对应货款200万元),剩余100万元货款未退还,B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A公司签约时无完全履约能力,虚构“能足额供货”的事实,收取预付款后仅部分履行,属于“象征性履约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提交A公司与C钢厂的供货意向书、往来沟通记录(证明签约后积极对接货源,有履约准备);
提交A公司财务记录(证明300万元预付款中200万元用于采购已交付的500吨钢材,100万元用于筹备后续货源,无挥霍、转移资产行为);
提交A公司与B公司的协商记录(证明A公司主动提出“退还100万元+支付违约金”的解决方案,无逃避责任)。
区分民刑边界:
强调A公司有部分履约能力(库存500吨),签约后积极创造履约条件(对接C钢厂),未履行系客观原因(钢厂产能不足),属于商业违约;
援引2026年《诈骗刑事案件解释(修订版)》第5条:“签约时无完全履约能力,但已采取积极履约措施,最终未履行系客观原因的,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纠纷移送民事审判庭审理。
(二)投融资合同诈骗:夸大收益但未虚构项目,不构成诈骗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D公司(主营新能源项目)向E某融资500万元,签订《股权融资协议》,约定“项目年收益率不低于20%,2025年底返还本金及收益”。融资时D公司向E某提供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将市场规模、预期收益进行了夸大(实际年收益率约10%),但项目真实存在,融资款均用于项目研发、设备采购。2025年底因项目盈利未达预期,D公司无法按约定返还本金及收益,E某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D公司虚构项目收益,骗取E某融资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诈骗行为:
提交项目备案文件、专利证书、设备采购合同(证明项目真实存在,无虚构);
提交融资款银行流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合法经营,无转移、挥霍);
提交行业报告、同类项目收益数据(证明D公司的收益预测属于商业夸大,未超出合理范围,未虚构核心事实)。
强调民事纠纷属性:
指出投融资行为本身具有商业风险,E某作为投资人应承担风险,D公司未履行约定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援引2026年《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新规》第8条:“商业融资中仅存在收益夸大,未虚构项目真实性、资金用途的,按民事纠纷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D公司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判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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