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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方的配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房产买卖咨询

2019-11-18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15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要,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的买卖不属于家事范畴,只是夫妻一方个个人行为。如下面这个案件,卖方违约不卖房,法院认定卖方的妻子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至于刘某是否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问题,涉案合同签订时间处于徐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处分与夫妻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且刘某亦曾参与了涉案房屋买卖的协商,为此,徐某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故徐某因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刘某应对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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