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越秀区离婚官司律师;离婚哪些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分居能离婚吗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05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a性a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已经规定了)

  八一方与他人通a奸,非法同a居,经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堵a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陈锐娜律师。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414887

  • 昨日访问量

    273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