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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赔偿律师;天河区侵犯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497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律师,擅长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户名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等诉讼维权赔偿等事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专利权的产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聚家具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主张张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张某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佛山市赛家具有限公司。

一审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赛公司制造,张某仅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其不知道所售产品侵权,且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赛公司的证据,因而无需承担专利权人聚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因张某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为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仍构成侵权,故聚公司为制止侵权已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余元应由张新海承担。张某不服上诉,主张不应承担聚公司的合理开支。二审补充查明,聚公司就相同专利权同时向一审法院起诉赛公司,双方调解结案,聚公司已获得赔偿,聚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销售或许诺销售者主观没有过错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张某已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来源的情况下,权利人针对销售或许诺销售者维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可以向制造者索赔,制造者也应当是维权费用的最终承担者,权利人具备向制造者索赔的救济途径。赛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聚公司本可以通过调解,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张某而言,在赛公司已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再向赛公司追索其赔偿的维权费用,将非常困难,也有失公平合理。

此外,从利益平衡和权责相匹配的角度讲,诚实守信的销售或许诺销售者在流通环节赚取的利润,是促成商品交换而实现的销售利润,若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已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来源并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后,还要承担权利人的维权费用,权责利可能不匹配。更何况,同一商品上可能并存多种知识产权,善意的销售或许诺销售者面临不同权利人维权的潜在风险,责任被进一步放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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