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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分红纠纷律师;公司股东合伙财产分红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21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z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合伙人出资不足还可以按协议分红吗?

我与夏某等四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其中夏某和我按协议应分别出资机器6台,但到约定的出资期限时,他只出资5台机器。为了不影响开工生产,我在按约定出资后又出资购买了一台机器,现在企业生产状况良好,要进行结算分红。他有权按协议的出资额要求增加利润分成吗?

律师解答: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按照此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方式进行:一是按出资方式履行义务;二是按出资数额履行义务;三是按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义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出资数额的确定实行的是实缴方式,即以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具体到杨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如果杨先生为夏某垫款购买机器,且约定夏某归还,那么夏某实际上是借款缴足了出资比例,并未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杨先生当时购买一台机器并未要求夏某还款,就应视为杨先生增加了出资数额,这种实际出资数额就视为杨先生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按照规定,就应按杨先生实缴的出资额增加利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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