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律师无罪辩护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在这里,我主要探讨为合法经营购买信息的问题。一开始也介绍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实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而来,而非法购买信息其实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形之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能够碰到很多因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而被立案、拘留、逮捕的案件,也有很多人咨询我,说我就仅仅从他人哪里买了一些信息使用,也没有谋利,怎么就定我罪了呢。
《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信息的情况,如果获利超过5万,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很多人认为第六条是一个入罪条款,但是我更认为第六条是出罪条款,何为合法经营,先简单介绍一起本人办理的案件。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5万余条客户的信息,用于楼盘的推销,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而且购买的信息并非敏感信息,就是一般的姓名、电话信息。司法实践中,对何为合法经营也是有分歧的,我们每个人肯定都接到过推销电话,最常见的就是问我们是否买房子、贷款等,像我们律师还有可能会接到推广平台让我们做广告的推销电话,那么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经营,在这里就有必要把合法经营、违法经营、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合法经营和违法经营应该以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否合法来着眼,而不应认为只要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就属于违法经营。像上述的购买信息用于推销房屋,就属于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而非违法经营。解决了合法经营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非法购买、收受,此处其实已经非常明确的说明了两种非法获得手段,就是收受和购买,如果是其他手段获得,比如窃取、通过侵入计算机来获取,即使是为了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也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因此,本人认为如果采用非法购买、收受手段,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仅仅用于一些合法的推销,而且这些信息既不属于敏感信息,获利也没有超过5万的情况下,本着刑罚的谦抑性原则,这种行为不应当别认定为犯罪。
四、共同犯罪问题
对于共犯,本人仅仅谈一下最重要也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行为,就是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大家应该还记得山东临沂徐玉玉被诈骗案吗,徐玉玉在考上大学后,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走徐玉玉9900元学费,导致徐玉玉死亡。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文辉所使用的信息,就是从他人手中购得,然后再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对高考录取生实施电话诈骗。最终,本案就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其实对于此问题是否是数罪并罚还是只构成一罪,也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信息只是手段行为,进行诈骗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成立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还有一种行为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并不通常用于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诈骗也不通常使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因此,手段和目的并不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在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使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这其实就是明确上述情形的数罪并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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