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赌博罪刑事辩护律师缓刑辩护律师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并非任何行为都是赌博,成立赌博罪,仅限于两种:一是聚众也就是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二是以赌博为也,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兼职。赌博的营利也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而营利;一种是通过抽头或者收取手续费等费用而营利。如果只是单纯的一时娱乐而参加赌博,即使有少量的财物输赢也不应当以赌博罪来论处。赌博筹码还必须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如果双方以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以外的东西作为筹码,则不构成赌博罪。
赌博的输赢具有偶然性,可能输也可能赢,虽然当事人的水平对结果有一定影响,但只要结果有部分取决于偶然,就是赌博。如果设置圈套引诱他人参与赌博,胜负其实在赌博开始前就已经确定了,就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分清赌博和其它犯罪比如诈骗罪的关键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颁布的《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提到: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有很多人对此有疑问,认为该批复明确了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以赌博罪进行处罚。在此,本人认为,该批复的规定是在1995年,而我们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那么该批复是否失效,即使该批复没有失效,本人认为,该批复的真实含义是诱骗他人参赌,然后通过他人参赌之后取胜或收取抽头等费用来获利,而不是直接予以骗取对方钱财。因此,骗取他人参与赌博,只要在赌博前能够确定输赢的行为,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也与赌博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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