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所追求的成功不仅是案件的胜诉,更是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并引导其回归正途。近期,我(李宗成律师)与蒋和国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和我们都较为满意的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虞某(化名)在[某市某区]经营的“XX美蛙鱼头火锅店”,因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料回收熬制成“回油”(俗称“地沟油”),并重新用于制作火锅底料销售,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迅速开展了工作。经过仔细阅卷和多次会见当事人,我们确定了“认罪认罚、聚焦量刑、争取缓刑”的核心辩护策略。当事人虞某在案发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始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我们向法庭着重强调了这一点。同时,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适用从宽处理。
在量刑辩护上,我们向法庭提出了多个对当事人有利的酌定情节:第一,涉案时间极短,当事人仅在案发前一晚熬制了一次“回油”,销售时间仅两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第二,虽然行为有害,但经检测,涉案“回油”中未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有毒有害成分,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等可查证的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第三,当事人系因店铺经营亏损,为节约成本而一时糊涂,主观恶性不深。第四,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关闭了火锅店,积极配合调查,并在判决前主动缴纳了全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3040元,以实际行动弥补了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第五,我们向法庭陈述了当事人的家庭困难情况,其独自抚养年幼女儿,若被判处实刑将对孩子成长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其此前虽有前科,但时隔十余年且犯罪性质不同,再犯危险性较低。
最终,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虞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相较于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一万七千元罚金,罚金数额获得了显著降低。同时,法庭支持了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
这个结果,不仅让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有机会改过自新、照顾家庭,也通过附带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的判决,回应了社会关切,维护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利益。作为辩护人,我深感律师的价值在于,在法律的框架内,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引导其承担应负的责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案的成功,是团队协作、专业辩护与有效沟通的共同成果。
李宗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