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佳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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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APP里的网络侵权

发布者:仇佳恒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电信通讯 |352人看过

2020年的春天,全民抗“疫”、宅家修仙。宅的好,作品成绩差不了;宅不好,徒增肥膘女友跑。“宅而不废、保持向上的心态”既是对社会对国家负责,更是对我们自己的人生负责,奥里给!

下面,针对春节假期期间大家在各类手机APP里见到的大量耳熟能详的网络现象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评析:

1、直播“吃鸡游戏”、“王者荣耀”侵权吗?
答案:绝大多数情况下,侵权。
网络直播,随处可见于抖音、快手、火山等手机APP,可把我家小侄儿迷的废寝忘食,差点屁股开花。有直播唱歌的、做饭的、有打游戏的,甚至还有直播吃饭睡觉的!五花八门、光怪陆离。这其中,游戏直播既大量消耗了青少年的精力轻则挨揍重则荒废学业,同时又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侵权案件。2019年,游戏直播领域最大纠纷莫过于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网络侵权一案后者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管理的YY平台上大量进行网络游戏“大话西游”的直播和解说,最终被广东高院判赔2000万元。整个诉讼辩论论证过程中的主要核心焦点有:a)直播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权力归属;b)直播行为对该款游戏是起到了推广、扩大影响力的正面作用,是否仍认定为侵权?;c)如果侵权到底是侵犯著作权人何种权力?
其中前两个问题较为明确:a)直播画面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类电影作品,权利归属时则必须区分游戏本身的权属和直播画面是否属于演绎作品的问题;b)所谓的“助力、双赢”并不是著作权违法阻却事由,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才是对著作权的限制;而第三个问题最容易使人错误的联系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实则不然。根据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虽然游戏直播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但系一种“定时传播”,观众无法在个人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不满足“交互式传播”要件,因此绝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控范围。法院最终是以第十条一款十七项中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的认定。

2、类似“三分钟看完阿凡达”的网络短片侵权吗?
答案:侵权。
目前我们在各种手机APP上看到的绝大多数此类混剪作品都是侵权的,这类“快餐式的小电影“的共同的特点就是“只做电影的搬运工”,通篇引用且缺乏独创性表达,应当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是因具有独创性表达而属于演绎作品,也应当认定侵犯原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应当将上述侵权模式与“XX排行榜”区别开来,尽管二者均为大量引用已发表作品,但后者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二十二条一款2项“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需具体分析。

3、网络直播唱歌应当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吗?
答案:应当
演唱他人歌曲涉及到著作权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由于网络直播表演有打赏功能,表演者也会有收入,即不属于双向免费表演,因此也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对于我们日常手机APP接触到的各类网络直播唱歌,几乎都是侵权行为。
但 现实中如此大规模的侵权并没有引起大量诉讼,主要原因在于侵权行为过于分散、维权成本过高造成的。只有针对一些网络红人、大V的直播行为,如去年的冯提莫直播唱歌,著作权管理机构和权利人才会大举依法维权。当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面对此类侵权问题时如何充分利用好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也尤为重要。

4、网上下载“杨氏太极拳24式”给老爸练拳,侵权吗?
答案:不侵权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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