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及争议要点】
案情简介:
游客王某等一行四人参加HP旅行社组织的越南七日游旅行团,并由王某代周某等其他三人与HP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旅行社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安排旅游行程,在出发当日,王某、周某准时到达机场候机厅,二人相聊甚欢错过了登机时间未能登机,无法完成旅游行程。随后二人提出解除旅游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而旅行社认为游客因在候机时聊天错过登机时间,系游客自身过错导致,与旅行社无关,故不同意退还任何旅游费用。
争议焦点:
游客王某和周某未能登上飞机责任在谁
【律师意见】
首先,本案中王某与周某误机后,主动提出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故属于旅游者行使单方解除权之情形,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周某与王某;其次,扣除的必要费用系王某与周某的实际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应当综合衡量旅行社与王某、周某的过错予以判断。在本案中,王某与周某系因聊天未能及时登机,存在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而旅行社的领队在登机时未清点人数,未及时通知王某与周某,对于二人的误机也同样存在过错,故对二人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质监所建议:根据双方在此事件中的过错,游客个人与旅行社各承担50%的责任。
案例来源:质监所调解案例
【案件评述】
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类似案件指引或提示: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在旅游中,旅行社的服务贯穿整个旅游活动全程,旅行社不仅要对旅游者进行管理、妥善安排行程,对于旅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可能预知的风险等进行充分地提示,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旅行社未尽到上述义务,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本案中,周某与王某的误机,是综合原因导致的,不仅有二人因畅谈而忘记登机的原因,也有旅行社的领队业务不熟或责任心不强,未尽提示、清点人数的义务的原因。所以旅行社应当对周某与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旅行社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游客因自身的各种原因未及时登机的情况较多,但是,无论游客因何种原因未能登上飞机,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旅行社都应当尽到事先提示、告知、协助的义务,这是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本案例中,虽然周某与王某因聊天误机,但是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领队在带领游客登机时,应当清点人数,在发现游客人数不足时,应当立即联系游客,提醒游客及时登机。但旅行社的领队未尽上述义务,应当赔偿周某与王某的损失。周某与王某作为成年人,守时是最基本的素质,因自身原因忽略时间也存在过错,故双方应当予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