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佳恒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旅游法律顾问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包挂靠”经营模式下,旅行社门市部关闭后,门市负责人的业务行为谁担责?

发布者:仇佳恒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工程建筑 |1251人看过

“承包挂靠”是我国旅行社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有利于旅行社开拓市场,扩大企业规模,但其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凸显,特别是在挂靠门市关闭后。市部负责人仍以总社的名义对外经营,盈利时款项进入其个人账户,亏损时以“职务行为”、“表见代理”为由将风险转移给总社。那么,总社如何防范此种风险呢?

 

基本案情

刘某为A旅行社南三环门市的负责人,2016年3月A旅行社发现刘某经营的门市部出现问题,遂与其解除承包挂靠关系,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将南三环门市的公章、营业执照等与经营相关的一切资质收回。20163月4日,A旅行社在报纸上发出公告,宣布南三环门市部停止营业。20168月至9月,刘某以A旅行社的名义与B旅行社(为A旅行社供应商,与A旅行社常有合作往来)合作,帮助B旅行社购买国际机票,合作期间刘某与B旅行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业务确认。20169月26日,B旅行社发现刘某并未安排订购机票的出票,故将A旅行社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机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首先,刘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A旅行社提交了刊登的公告,显示于2016年3月4日关闭南三环门市部的经营,并且提交了收回南三环门市部的业务章、营业执照等交接单,本院予以认可。因此,2016年4月份A旅行社已经公开作出了停止南三环门市部经营的意思表示,并已经通过收回证照、印章等尽到停止经营的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刘某的行为非职务行为。

其次,刘某的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虽然南三环门市部2016年10月才注销,但是2015年B旅行社曾经与A旅行社进行过合作。在合作协议中对于双方的交易模式,包括确认单的签署和确认,资金往来均有明确的约定。虽然本案中的购票行为并非基于前述委托合同,但基于双方既往的合作模式、交易流程B旅行社应当是明知的。本案中B旅行社与刘某订购机票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全部交易均通过己方工作人员个人与刘某个人联络,刘某向其提供的机票确认单亦通过微信照片的形式发送,另外机票的订购没有A旅行社任何正式书面文件的确认,而且对于涉及数十万元的交易,款项均向刘某个人支付,由此可见,该种交易形式本身就蕴含风险,且也与其之前与A旅行社合作时约定的交易模式不同。此外,从刘某给出的机票价格来看,与此后B旅行社向其他公司订购机票的价格相比,即使因为订票时间不同存在票款差异,但是刘某所给出的价款明显低于正常价格,B旅行社作为专门从事旅游行业的公司,本应对于交易安全具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但其仍然为低价购票而继续多次订票,上述情况表明B旅行社在案涉交易中并非善意无过失,因此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刘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应当向B旅行社履行还款责任。B旅行社主张A旅行社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指引

“承包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门市部关闭后,常有门市部负责人仍以总社名义对外经营,私刻印章、假造合同,使得总社经营风险加剧。在此种情况下,总社如何防范该种经营风险呢?律师建议如下:

一、 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流程。

“承包挂靠”经营模式下,总社应当建立并完善合同、印章、对公账户等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使得挂靠门市在总社的监督管理之下。

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客的旅游合同、同行之间的合作协议、资源合同等总社应当标号建档,建立严格的备案、审批、收回制度,严格合同的发放、使用及收回。

2、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对于印章的管理,总社应当专人保管,拥有明确的印章审批、使用流程,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

3、建立对公账户管理制度。对公账户的每一笔收支应当有合同、款项用途及审批单相对应,严禁员工个人或者门挂靠者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对此应当设立惩罚措施。

总而言之,总社应当对“承包挂靠”经营模式建立制度保障,从而防范经营风险。

二、规范“承包挂靠”合同签订,权责分明。

“承包挂靠”经营模式下,总社应当与挂靠者签订协议书,约定经营的期限、范围、缴费方式、印章及合同等的使用方式方法、违约责任、担保等,若挂靠者违反合同约定,利于总社的追责。另外,总社应当根据企业类型以及双方合作的方式选择与挂靠者签订协议书的类型,可以为《目标责任书》或者《承包挂靠协议》,协议类型不同,采取的维权手段也不同。

三、规范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固定交易模式,防范“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表见代理”系基于交易安全保护的思想,对于无权代理人的善意相对人提供积极信赖保护的制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无权代理人具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享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而且需要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因此,在总社与供应商的合同中,应当坚持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对公原则”,即合作模式下所有的确认、交易往来等公对公处理,任何与个人的确认、交易无效;二是“固定交易模式原则”,即在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其他交易方式无效。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有效地防范“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使得挂靠者的所有行为在总社的监督控制之下。

四、与挂靠者解除关系后,应当立即办理交接手续,发布公告,防范“职务行为”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总社与挂靠者解除关系后,仅草草办理交接手续,注销营业部,殊不知其中包含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总社采取“四步走”战略予以防范风险。

第一步:与挂靠者签署《解除协议书》。约定协议签署后,禁止其以总社的名义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由挂靠者承担;保证《解除协议》签署前与任何个人、企业无纠纷,如有,承包者承担全部责任及其他关于解除事宜的约定。

第二步:办理交接手续。总社应当将挂靠者处未使用的空白合同、钥匙、印章、营业执照等与经营相关的一切资质文件、物品等收回,签署物品交接单,归档保存。

第三步:发布公告。总社应当在住所地有影响力、公信力的报纸、网络发布公告,宣布与挂靠者解除合作关系,关闭营业部等。同时也应向合作的供应商发送告知书,告知与挂靠者解除关系,自此以后,挂靠者的一切经营行为与总社无关。

第四步: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部的注销手续,再次向社会公示。

综上所述,“承包挂靠”的经营模式虽可为旅行社发展增添活力,但其经营风险旅行社应当足以重视。旅行社应当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做到管理的流程化、标准化、严格化,才能有效地防范其经营风险。

 

                                                                                                                  原刊于中国旅游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