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姝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30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XX**。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黑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绥棱县格林小镇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XX院内
负责人:冯XX,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市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XX****商服
法定代表人:尹权,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通XX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XX**/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绥棱县XX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XX**法定代表人:冷海洲,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绥棱县XX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西南街南XX(园林大街**)v>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绥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东城XX**>法定代表人:安XX,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绥棱县格林小镇小区业主委员会、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XX公司、南通XX公司、绥棱县XX公司、一审被告绥棱县XX公司、绥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2民终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庆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