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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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

发布者:吴姝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综合咨询 |36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某,女,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姝,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臧某,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龙某与被执行人藏昊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某收到抚养费一万元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7103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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