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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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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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入股合作,钱打水漂?

发布者:郭卫鹏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某与郑某经廖某介绍相识,严某了解到郑某拟经营一家培训机构,便提出入股与郑某合作,郑某同意后,首次于2018年3月27日经中国A银行手机银行向廖某转款150000元,后于2018年6月10日经中国A银行手机银行向郑某转款200000元,合计350000元,由郑某于2018年6月10日向严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武汉项目投资款350000元”,郑某在“收款人”一栏签名。2019年1月5日,严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向郑某转款50000元,投资款合计达40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此后,严某未实际参与投资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欲拿回投资款。经严某与郑某协商,郑某于2020年6月19日向严某出具《退股协议》一份。2021年1月6日,严某再次与郑某、廖某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于2021年1月7日凌晨达成一致意见,由郑某向严某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本人郑某欠严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欠款原因:退还严某在武汉Y教育的投资款。还款时间:于2021年2月10号之前还清,如到期未归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两倍计息(约8%年利率)。注:本欠条是Y破产清算后郑某给严某打的欠条,与投资失利无关,如双方因此欠条偿还问题引起法律诉讼,所有费用由郑某承担。之前郑某与严某所有的合同及欠条无效,以本次严某与郑某签署的欠条为准。”郑某在《欠条》右下角“欠款人”一栏签名并捺印。欠条出具后,经严某多次催讨,郑某均未偿还该笔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严某与郑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对此,评判如下:首先,经庭审查明,严某与郑某二人口头协商以严某投资入股郑某经营的教育机构的形式进行合作,严某分多次共履行投资义务400000元,郑某向严某出具《收据》,其中,郑某出具的《收据》上仅由郑某本人签名,并未加盖公章,即严某的投资款仅是向郑某个人所投,而不是向依法成立的公司所投,且严某与郑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尚无证据证明严某曾参与双方协商合作的教育机构的经营和管理,故双方之间亦无法认定为个人合伙关系;其次,根据2020年6月19日的《退股协议》和2021年1月7日的《欠条》的内容来看,严某与郑某之间已就二人前述的合作关系进行了协商,由郑某于2021年2月10日前退还严某的投资款及承诺的利润共计500000元,此时二人之间已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故严某要求郑某返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严某要求郑某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判决:郑某返还严某借款500000元,并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郑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再诉请求】
撤销原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观点】

本案双方即使以前存在合伙关系,因郑某给严某出具欠条,而形成了新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郑某认为双方是合伙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郑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出具欠条所要承担的后果,其上诉称给严某出具欠条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郑某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依法给郑某送达了传票,郑某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郑某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郑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郑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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