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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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XX公司与黄XX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卫鹏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4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当金本金300000元、前期利息1089元、续当综合费用8100元及续当利息1089元,合计310278元;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0.363%计算);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不动产具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典当借款3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为1个月(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典当借款利率为0.363%/月,典当综合费用以典当金额的2.7%按月支付,且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一致明确约定综合费用一次性在应付当金中先予扣除,双方对综合费用预先扣除已协商一致并无争议。典当期满五日内日,被告不办理续当或续当手续,原告有权按绝当处理,原告有权对该抵押典当物进行拍卖或做其他处置。同时被告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组××大街××号的房产作为当物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原被告双方对该抵押房产协商一致估价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提供了当金300000元。2019年3月3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办理了续当并签署了《续当凭证》,续当期延长至2019年4月1日止,续当综合费用8100元,并一致确认前期利息1089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典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的续当已于2019年4月1日到期,但到期后,被告违约未按约定向原告清偿“当金本金、前期利息、续当综合费用、续当利息”总金额310278元整。而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一直推诿并拒绝清偿。
被告黄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典当借款3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为1个月(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典当借款利率为0.363%/月,典当综合费用以典当金额的2.7%按月支付,且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一致明确约定综合费用一次性在应付当金中先予扣除,双方对综合费用预先扣除已协商一致并无争议。典当期满五日内日,被告不办理续当或续当手续,原告有权按绝当处理,原告有权对该抵押典当物进行拍卖或做其他处置。同时被告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组××大街××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仙桃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作为当物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当金300000元。2019年3月3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办理了续当并签署了《续当凭证》,续当期延长至2019年4月1日止,续当综合费用8100元,前期利息1089元未支付。续当综合费用是自2019年3月1日至4月1日止按照月2.7%计算的,按当金300000元为基准。利息组成是前期利息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和续当利息2019年3月2日至4月1日,按照月0.363%计算。
本院认为,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故本案系典当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典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X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当金及支付利息,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当金本金300000元、第一期利息1089元、续当综合费用8100元及续当利息1089元,合计310278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0.363%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0.363%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按约定将其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组××大街××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仙桃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作为当物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原告主张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偿还原告仙桃市XX公司当金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其它费用10278元(第一期利息1089元、续当综合费用8100元及续当利息1089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0.363%计算);
二、原告仙桃市XX公司对被告黄XX抵押的位于仙桃市沙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仙桃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优先受偿。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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