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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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借钱不还可能吗?

发布者:郭卫鹏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7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3月6日,谢某经案外人谭某介绍在仙桃市R有限公司的行政办公室内,向付某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了借款月利率为30‰,借款期限一个月,谢某以Z牌小汽车一辆作为借款抵押。谢某向付某出具欠条后,付某扣除当月利息6000元,从银行取款194000元交付谢某,谢某将Z牌小汽车交由付某保管。一个月后,案外人谭某在付某处将Z牌小汽车提走返还给谢某,并在谢某向付某出具的欠条后加注担保人为谭某,自愿为谢某向付某借款担保。此后,谢某通过案外人谭某支付2018年7月6日前的利息共计24000元(其中4月4日、5月5日、6月10日、7月5日分别给付6000元)。付某多次催讨借款未果。

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付某与谢某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付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谢某未履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付某要求谢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谢某借款后,每月按6000元的金额支付利息,按借款本金为194000元,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本院按实际借款金额,已经支付按年利率36%计算,多余部分扣减本金,截止2018年7月5日,谢某欠付某借款本金193446.3元。关于2018年7月5日后期利息,因借款人未实际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综上,判决如下:
一、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某借款本金193446.3元及利息。
二、驳回付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付某负担6元,谢某负担2084元。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截止2018年7月5日,谢某欠付某本金193252.68元。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再诉请求】
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付某负担。

【法院观点】

本案付某与谢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谢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付某还提交了当日的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且谢某用自己的小汽车进行了抵押担保。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谢某称借款没有实际支付于理不符。对谢某的上诉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谢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应予改判。

【终审判决】

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某借款本金193252.68元及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付某负担7元,谢某负担20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谢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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