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大致步骤为:第一,开发商要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如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竣工图纸等;第二,根据上述资料,由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图;第三,根据实际测绘的面积到房管局交易部门过契立户,第四,凭借买卖契约,房管局相关部门审核后装订齐全的档案并拟定发证。从这个过程来看,要把房产证如期办理出来,开发商起主要作用,但不是开发商一家就能独立完成的。因此有些购房者在相当长时间内未取得产权证,存在各种各样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义务。”可见,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为实现合同的目的,买方支付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这是买卖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另外,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一方来说,出卖人在交付实务房屋之外还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具体来说,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一般也就认为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主体。因此,如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开发商构成违约并应当赔偿买受人损失,同时应当继续履行办理产权证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