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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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

作者:杨文旭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2次举报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教育。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取消。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义务既存在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

 

一、离婚子女抚养的确定

就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给予了明确。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和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 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病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严重疾病,应理解为病势严重到使母方无力兼顾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程度。如果目前只是患有一般性疾病,经过治疗,不久就会痊愈,则不影响由其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父亲也患有久病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该根据双方病情的轻重选择病情相对较轻、更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健康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一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尽管属于遗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既然不尽抚养义务,要强迫她直接抚养,对孩子可不可能处于真心尽力照顾,因而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以允许。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法院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且父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环境对抚养两周岁以下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指两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父方或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的。法院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各方面因素,如思想品质、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生活作风等,以有利于子女利益为原则。

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健康成长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审查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能力时”,不能仅仅着眼于他们的身体条件和经济能力,更应当注意他们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方面的能力。

3.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10周四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都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


杨文旭律师,毕业于国际知名海事院校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杨文旭律师办案经验丰富,目前执业于瀛泰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领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4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