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三名原告与两名被告、一名原审第三人因苗木项目合伙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一方诉至基层法院,核心诉求包含对合伙项目进行清算。案涉合伙存在出资人身份争议:协议载明一名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不属于合伙人;另有案外人缴纳55000元苗木种植款,原被告双方对该笔款项性质各执一词,原告主张该人员为合伙合伙人,被告辩称款项是代原审第三人缴纳的投资款,而付款人自身书面说明该款项为入股款。同时合伙还有未出售苗木、原告主张的相关债务等多项关键事实,各方存在重大分歧,一审法院未完整查清前述核心事实即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上诉阶段委托冒桂丽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梳理全案合伙证据,二审阶段提交全新证据材料,用以佐证案外人出资入股、合伙资产、债务等关键事实争议点。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核查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个人合伙清算案件必须先完整界定全部合伙人身份、查清合伙出资、收益、未处置资产、对外债务等全部基础事实,才能开展合伙清算处理,而一审判决存在基础事实缺失、认定不清的问题。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因二审提交新证据,原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裁定:
1.撤销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三名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予以退回。
本次上诉实现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程序结果,原审法院将重新完整核查合伙人身份、合伙财产、合伙债务等全部争议事实,当事人得以重新获得完整查清合伙全部事实、依法清算合伙项目的诉讼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