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资产管理机构通过私募基金持有当地实业集团发行的公司债券,后续该实业集团债券违约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资管机构以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为由,将发行人、多家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及评估机构一并诉至法院,主张案涉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不实,要求包含案涉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全部被告连带承担债券本金、利息等数千万元损失,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本案中,冒桂丽律师受托担任涉事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人,该会计师事务所系本次债券发行专项审计服务机构。
二、办案过程
1.证据梳理:冒桂丽律师全面调取案涉审计业务约定书、全套审计报告,明确审计工作截止时点为2015年末,而案涉采矿权抵押备案相关不实信息发生在2016年债券发行阶段,不属于审计覆盖范围。
2.事实抗辩:律师当庭清晰区分会计师事务所法定执业边界,指出抵押备案核查属于承销商、律所的专业核查范畴,并非审计机构的审核义务;同时提交证据证明资管机构事前充分认可审计报告内容,其投资决策并非依赖审计文件。
3.法律论证:结合证券法、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完整论证本所已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无瑕疵,案涉虚假记载与审计工作不存在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庭审应对:针对原告各项索赔主张逐一拆解质证,结合原告与发行人存在深度关联、投资决策系双方合作磋商达成等关键事实,佐证原告损失与案涉审计工作无关。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认可冒桂丽律师全部代理抗辩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驳回原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数千万元债券本息、维权费用赔偿均不予支持;
2.本案高额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次案件彻底免除会计师事务所巨额连带赔偿风险,完整守住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典型胜诉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