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借“新三板”荐股收割600余万!“投资顾问”获刑十三年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转载浏览:4次举报

没有资质,却冒充投资顾问谎称“内部交易”,骗取账户密码明知股价被操纵  仍擅自为客户高位接盘……一场精心布局的“新三板”收割网最终以有期徒刑十三年收场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新三板”证券市场荐股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化名)入职某投资公司。他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却利用已离职投资顾问孙某某的手机,冒充孙某某的“师弟”,向多名客户发送信息、自我推介。后被告人赵某某从公司离职,但他隐瞒离职事实,仍以投资分析师的身份与被害人杨某商谈合作事宜。期间,赵某某擅自为杨某开通了新三板交易权限,并以“买的股票是内部交易,第一次操作不熟练”为由,骗取杨某使用的证券账号及密码。取得账号密码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对接熟识的上游新三板股票操纵人员,在明知股票系被拉抬价格的情况下,仍按照与上游人员约定的交易时间、价格、交易量,在被害人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获取的证券账户以10.95元/股的价格,购入新三板股票76万股,交易金额832.2万元,赚取杨某资金680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从中获取佣金380余万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又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将该股票以低价卖出,最终造成杨某损失600余万元。经查,上述股票系由上游人员以2元/股的价格买入,后利用控制的证券账户通过自买自卖等方式将股票价格拉抬至11元/股并维持股价,再招募下级销售团队或销售代理,由销售人员以虚假宣传、虚构挂牌公司即将转板等方式,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从中赚取巨额差价,获利部分由上游团伙成员以支付佣金的方式与销售人员按比例进行分配。后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部分事实。检察机关以赵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某某辩称股票投资系市场行为,造成被害人亏损系市场因素等导致,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本身并无荐股资质的情况下,冒充已离职投资顾问师弟的身份,编造既往工作经历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参与新三板投资的情况下,擅自为被害人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并以操作不熟练、全权委托为由取得账户的控制权,且在未加任何研判的情况下,主动联系对接上游人员,在明知新三板股票系上游人员操纵,恶意拉高价格,意欲实施“精准收割”的情况下,仍为赚取高额佣金,擅自为被害人大量购入被拉抬的股票,且在被害人明确拒绝购买新三板股票想要抛售的情况下,仍以股票即将转板、收益巨大、仍在控盘、还会拉价格、会再补仓等理由欺骗、应付被害人,在短时间内又购入其他新三板股票,造成被害人进一步亏损。其行为直接针对特定主体,涉案时间短,目标明确,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并非基于对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形成投资分析意见,再通过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示潜在风险让被害人自主作出投资选择的行为,而是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证券账户的控制权,其行为不仅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更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围猎,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该案上诉后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本系辅助客户投资决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其规范发展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后,近年来,证券市场荐股骗局手法却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常借“新三板”“转板上市”等资本概念炒作,利用信息不对称编造即将转板、股价暴涨等虚假、误导性信息,营造“只赚不赔”氛围,或谎称掌握“内部消息”,以“代操作获利”为诱饵,诱使投资者高位接盘,待投资者发觉受损失,不法分子已失联,涉案资金追回难度极大,维权难度高。

一摒弃内幕交易幻想,远离精准收割陷阱资本市场无“天下掉馅饼”,对“内部消息”“稳赚不赔”等说辞要保持高度警惕,牢记“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不被“怕错过”的情绪裹挟盲目跟风。投资理财一定要谨慎,保持理性,警惕成为被围猎的对象,特别是对高风险、高预期的投资更应做好评估。

二警惕专业身份包装,严审交易主体资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相关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应选择正规证券经营机构,同时应对合作方证券从业主体资格、业务许可做好核实,并留存聊天记录、合同协议等凭证,切记不委托无资质人员代为操盘。三拒绝全权委托,严防账户密码泄露证券账户和密码是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防线,是参与市场交易的“通行证”,更是风险隔离的“保护盾”,失控的账户往往成为他人诈骗的工具,切勿将资金或者账户出借、委托他人操作,防止陷入“收割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创:上海金山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451分 (优于98.1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70篇 (优于89.39%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45910 昨日访问量:13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