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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名无实,彩礼能否全部要回?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次举报

领证却没“过日子”

韩磊(化名)与杨珊(化名)经相亲认识,两人虽然都在北京工作,但由于住房等问题,婚后一直没有共同居住,也未生育子女,仅在过年回老家的时候才同屋相处。结婚4年后,韩磊认为这段婚姻有名无实,将杨珊告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13.6万元。

法庭上,韩磊道出了心中的苦楚。他表示双方全年基本无交流,杨珊不愿同居也不愿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自己父母都是残疾人,当初给付的彩礼,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杨珊虽同意离婚,却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她认为两人登记结婚之后,已共同生活,彩礼也早已用于婚礼婚宴、给长辈转账等家庭开支,且没有证据表明给付彩礼造成了男方生活困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并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这类纠纷划定了清晰的裁判规则,其中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共同生活”是关键

结合韩磊与杨珊的彩礼纠纷来分析,两人虽已结婚4年有余,看似时间不短,但经法院调查证实,尽管他们具备了结婚证这一法定形式要件,但给付彩礼所期望达成的“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之根本目的,实际上并未实现。

男方实际给付的彩礼金额为13.6万元,是否能认定“数额过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韩磊父母均为残疾人,13.6万元的彩礼对于这样的家庭而言,是较大的负担。

2025年10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后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关系、韩磊父母均为残疾人、高额彩礼可能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等因素,酌情判决杨珊向韩磊返还彩礼5万元。这一判决既考虑了男方家庭因高额彩礼面临的实际困难,也兼顾了女方在婚姻中的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对于彩礼纠纷,首先,婚姻的核心在于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如果婚后没有实质性的共同生活,即便领了结婚证,彩礼返还的请求也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其次,高额彩礼可能带来返还风险,法院认定彩礼是否过高,会综合考虑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再次,当事人应保留彩礼实际使用的证据,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都是法院酌定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原载于《中国妇女》 作者:秦天)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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