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我知道,法院怎么能知道?”
“你不说,我不说,法院只能听咱说!”
可事实真的是如此吗?近日,延庆一女子为了逃避执行,串通小姑子自导自演了一场诉讼“双簧”,企图通过打“假官司”转移房屋车辆等“真财产”。殊不知,两人聪明反被聪明误,终把自己“送进监狱”。最终,延庆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李某某与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并各判处罚金。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孙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庆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由李某某归还孙某某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后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某向延庆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延庆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李某某名下的别墅以及汽车等财产并拟于同年8月份进行评估拍卖。李某某得知后捏造上述房产已出售给被告人贺某某的事实,伪造相关证据并指使贺某某提出执行异议,后该执行异议被延庆法院裁定驳回。
心有不甘的李某某又“心生一计”,指使贺某某向延庆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延庆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贺某某的诉讼请求。因李某某伙同贺某某先后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导致延庆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延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贺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综合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一般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的为了逃避履行给付义务而进行诉讼诈骗,以转移资产或者参与分配等。需要说明的是,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包括普通一审程序的民事案件,还包括执行异议之诉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和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或者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逃避履行债务,通过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指使被告人贺某某冒充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提出执行异议,致使延庆法院中止拍卖涉案房屋。该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李某某又指使贺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阻碍了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工作,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因此二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均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同时,李某某主动向孙某某归还本金200万元。
三法官提示
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化解各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以及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等。
现实生活中,个别公民为了追逐利益不择手段,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实现自身不法追求。这些行为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极大地挤占浪费了司法资源。在此郑重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个别“聪明人”切莫罔顾法律和道德,切忌抱有侥幸心理,漠视司法权威与审判智慧。虚假诉讼损害他人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章来源:延庆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