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后
却无意发现
对方在离婚前与他人生子
这种情况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郝美(化名)与甄俊(化名)于2014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郝美发现甄俊与案外人贾靓存在婚外恋,后双方于2019年7月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基于对女方的伤害和愧疚,男方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补偿。双方离婚一年多后,郝美意外发现,在婚姻存续期中,甄俊与案外人贾靓同居并育有一女甄俏(化名),且甄俊在两人离婚后,迅速与贾靓组建家庭。
郝美认为,由于甄俊的种种过错,给自己带来了巨大打击,严重损害自身感情和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甄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甄俊承认其系在与郝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和案外人贾靓交往,但就郝美关于甄俏是甄俊亲生女儿的主张,甄俊未予否认,亦未按法庭要求对甄俏与其本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作出说明。综合甄俏的出生医学证明、入户申报表等证据中记载的父亲、母亲信息,以及甄俊在诉讼中的表现,法院依法采信郝美主张。
法院认为,甄俊与案外人贾靓存在婚外恋,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靓育有一非婚生女。甄俊与郝美之间的离婚协议赔偿,基于郝美离婚前仅知晓甄俊与贾靓存在婚外恋行为,不代表郝美对甄俊有非婚生女一事,全然接受并放弃赔偿请求。
甄俊与郝美离婚前,隐瞒了非婚生女的情况,直至郝美提起本案诉讼,仍拒绝坦诚面对,且与郝美离婚后,迅速与案外人贾靓登记结婚,导致郝美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甄俊存在明显过错。郝美作为无过错方,诉请甄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甄俊向郝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甄俊明显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属于过错方。郝美在离婚后才知晓甄俊存在重大过错,依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人身、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
鹏法君提醒,婚姻关系的存续不仅是情感的表达,更是责任的传递。夫妻任何一方遇到配偶存在重大过错的,都可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南山区法院 作者:高婕 彭梓涛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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