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原告小王,张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小王由母亲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后王先生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自2019年至2023年王先生共欠付抚养费三万余元。现小王即将面临高考,生活和学习花费也越来越高,仅靠张女士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小王的生活,小王遂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父亲王先生支付之前欠付的抚养费并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二、开展化解
为了修复亲情关系,缓和父女矛盾,槐荫法院收案后指派调解员姜丽丽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多次通过电话、面对面的方式给王先生做工作,从亲情、法理两方面劝导王先生,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王先生同意补齐之前欠小王的抚养费。小王也体谅父亲生意受挫、目前经济较为借据的现状,同意父亲分期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同时,王先生认为随着小王成长,离婚时协商的600元抚养费较少,主动将抚养费数额增加至1200元/月,一场抚养费纠纷就此化解。
三、经验总结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调解化解抚养费纠纷,更有利于维系亲情,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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