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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贷款要“借用”对公账户? 小心你可能涉嫌“帮信”犯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转载浏览:23次举报

本想办理贷款,却被要求注册公司、开对公账户,最终贷款没收到,自己也面临牢狱之灾。

 

202311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案件回顾

20232月,卡车司机孙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贷款缓解资金垫付压力,但由于征信存在问题,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贷款,正发愁的孙某偶然结识了陈某(已另处),对方称可以帮助其办理10万元的贷款,孙某欣然同意。

 

在陈某安排下,孙某先是到郑州办理了一张新的电话卡,接着又在陈某的要求下,在大连注册登记了一家公司,并申请工商营业执照,连续辗转各地的操作让孙某感到诧异,仅仅是办理贷款,怎么需要奔波多个地方,还需要开公司,但为了拿到贷款应急,孙某还是照做了。

 

只要你把公司的对公账户交给我,你的10万元贷款可以不用还,而且还有3000元的酬劳。听到对方的话,孙某隐隐约约感觉到,天下怎么会有这么好的事情,他们不会是利用自己的账户去操作违法犯罪的事吧。但为了能拿到贷款,孙某便心存侥幸地将以自己为法人代表的公司材料都交给了对方。

 

就这样,孙某回到老家后,一直在询问对方贷款审批的进度,但贷款没等来,等来的是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

 

20235月,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多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资金流入该账户内,孙某到案后,也交代了自己将公司资料、对公账户出借给他人的事实。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大家,切忌被无风险”“不用担责等说辞冲昏头脑,出租、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很可能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文章来源:金山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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