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借款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时,同步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疾病身故险,保额 15 万元。投保前一周,该借款人已经检查确诊食管恶性肿瘤,但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身患病情况。投保不足两月,借款人因食管恶性肿瘤身故,其家属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主张全额赔付 15 万元保险金。
二、案件分析
保险合同附加疾病身故条款明确约定,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及并发症身故属于免责情形;
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有投保人签字,可证实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医院病历可佐证,投保人早在投保前即确诊恶性肿瘤,死亡原因系投保前原有疾病,完全契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
投保人隐瞒重大病史进行投保,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有权拒付保险金。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答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办案心得
处理借款人意外险拒赔案件,核心抓两点:一是留存完整投保告知、免责提示签字材料,证实保险公司尽到法定说明义务;二是及时调取完整病历,锁定投保前已确诊疾病的关键证据。同时庭审中清晰区分既往疾病与投保后新发风险,紧扣保险免责条款与保险法如实告知规则,可有效维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
肖思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