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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案例:未佩戴口罩出入村庄遭劝阻,驾车撞击疫情防控车辆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390人看过

基本案情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皮卡车经过新冠疫情检查点,在场值班的谢某等人要求谢某某下车进行登记。此时恰逢x电视台记者在检查点采访报道疫情防控工作,谢某某因自己没有佩戴口罩害怕被记者拍摄、录像,便拒绝下车接受检查。村干部谢某多次要求谢某某下车登记,谢某某不但不下车登记,还与谢某争吵,并依旧驾车慢慢前行。为迫使谢某某下车登记,谢某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上前将谢某某车子拦住、逼停,谢某某才下车接受检查登记。

 

为防止谢某某逃避检查,谢某便临时将自己所有的用于疫情防控宣传的白色小汽车驾驶至路中间,停放在谢某某车前用以拦截。谢某某见状后,便认为自己是本地人,谢某这样做没有给其面子,心里很窝火,为发泄心中不满,遂返回自己的皮卡车上,驾驶皮卡车连续三次撞击防控宣传车,导致该车严重受损。民警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置并将谢某某传唤到案。经鉴定,防控宣传车汽车受损价值人民币9623元。

 

被告人辩称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谢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谢某的谅解。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妻子长期患有多种疾病,家庭困难。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利益,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2020年2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裁判理由为发泄个人不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人民币9623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谢某的损失,取得了谢某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新冠疫情防控202021日,x县长冈乡x村委会根据上级部署,派出村干部谢某与志愿者一共四人在xxx路段设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临时检查点,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劝返等。

 

解读被告人谢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现场工作秩序。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要求出行人员佩戴口罩,对进出人员进行检查登记、体温检测,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未佩戴口罩出入村庄,不仅不配合现场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反而为发泄个人不满,驾车撞击他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宣传车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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