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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案例:高速公路出口时拒不检测体温,驾车对设卡拦截冲关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333人看过

【摘要】被告人周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x高速公路xx出口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在未接受体温检测的情况下,径直驾车通过检测通道离开,驾驶车辆对设卡拦截连续三次冲关,撞坏两辆拦截车辆。2020年2月1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的检查,使用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键词】新冠疫情,疫情防控,妨害公务,高速公路,体温检测

一.基本案情

20202513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x高速公路xx出口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在未接受体温检测的情况下,径直驾车通过检测通道离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当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驾车回到检测卡口,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抢夺民警对其录像的手机,并实施言语威胁后驾车离开。随后,x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对周某驾驶车辆设卡拦截,周某驾驶车辆对设卡拦截连续三次冲关,撞坏两辆拦截车辆,后在xx处被抓获。

二.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辩称

x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撞坏车辆损失16274元,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撞坏车辆损失16000元,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的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周某系自首,已赔偿损失,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为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2020年2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的检查,使用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新冠疫情防控:

按照x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公安、路政、医疗卫生等部门在x县境内各高速公路收费站设卡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检查。

七.律师解读: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系自首,经查,周某在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后并非主动到案,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撞坏车辆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参考资料】1.医疗案例:在药店为牙疼患者注射抗菌素,导致死亡需承担刑事责任。2.医疗风险: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需事先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3.医疗案例: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动脉导致右眼重伤二级。4.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美容会所开展医学美容,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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