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到x县x镇x村送曹某等人回家,行驶至x镇x村新冠肺炎疫情检测点时,秦某驾车轧毁防疫点放置的限停锥筒,防疫值班人员劝阻并要求其登记,秦某下车后辱骂、殴打防疫值班人员,并撕扯掉值班人员佩戴的口罩,引起群众围观,致使该处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影响恶劣。经司法鉴定:秦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4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三.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四.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2020年2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五.裁判理由
被告人秦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手段阻碍依法正常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六.律师点评
被告人秦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了采纳。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八.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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