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佑兴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3日 14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佑兴,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尹某某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 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佑兴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重庆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200 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2017年承接了重庆江津恒通津都海岸二期通风工程,原告在 2018年8月份给被告承接的重庆江津恒通津都海岸二期通风工程安装了消防通风排烟工程设备材料,截止2023年7月16日,被告尚欠货款 200 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河南某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河南某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0 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河南某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重庆某公司货款 2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