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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判决一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83人看过举报

随着经济水平及科技的发展,电子支付已成为常见的支付方式,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原告提供的电子数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方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两人互为微信好友。方某在上海,杨某在广东。2019年10月,杨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微信聊天以发送语音、文字方式向方某表达需要借款4万元的意向。方某凑齐款项后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某支付2.5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杨某支付1.5万元。之后,方某经多次催讨,杨某未偿还借款,方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出具借条,但是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杨某通过微信语音、文字等方式向方某表达借款意思,后方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杨某转账4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据此依法判决杨某偿还方某4万元。

平江法院判决后,方某、杨某均未提起上诉。

上文来源2020822人民法院报陶琛李发达刘高妮

 

律师点评:

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应当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交付借款的证据材料。现在微信、支付宝等使用频繁,当事人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后,往往不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一旦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不慎删除,将会给后续诉讼带来不小的麻烦。因此建议通过微信等即时工具出借钱款的,应当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并及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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