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消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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