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小丽因婚内出轨并生子,应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张三与小丽于2017年8月登记结婚,生有一女孩。小丽在张三外出务工期间又生一男孩。后因众人议论纷纷,张三最终从小丽口中得知男孩系小丽与第三人李四所生小孩。2019年7月经司法鉴定,确认第三人李四为男孩的生物学父亲。据此,张三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与小丽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张三共同生活,并由小丽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了小孩,造成矛盾,被告小丽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小丽在婚后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严重侵害了原告张三的人格尊严,其行为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张三主张金额过高,法院酌情认定20000元。婚生女孩随张三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上文来源2020年6月17日中国法院网讯(汤红本)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四条以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该忠实义务当然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以及其他不正当的人际交往等等。《婚姻法》对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如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除了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外,还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及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如何操作,有赖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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