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丈夫身亡房屋登记于妻子名下,公公婆婆有继承权吗?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06人看过举报

丈夫不幸身亡,公公婆婆对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吗?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公公、婆婆对案涉房屋享有继承权,并按遗产价值各享有20%权益。

2008年,被告乐某(女)与黄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长女,2011年生育次女。2015年,乐某、黄某夫妻购买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学府路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所有人为乐某,乐某一家四口居住此房。2020年,黄某在工地作业时不慎触电身亡。此后,黄某的父母认为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黄某遗产,他们享有继承权,应分得遗产。乐某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没有黄某份额,黄某父母没有继承权。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黄某生前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案涉房屋是黄某与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不幸去世后,其中50%部分属于遗产,依法由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原告作为黄某的父、母,与黄某的妻子、女儿皆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关于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黄某的父、母及妻、女,共计5人,各按遗产价值享有20%权益。考虑到乐某与黄某生前共同生活,平时对房屋维护付出较多,酌定增值部分为乐某所有。遂依法判决两原告继承案涉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06364

  • 昨日访问量

    172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