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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无故拒绝员工入职 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83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省律协2020-2023

                                                                                                             《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无故拒绝员工入职

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为**营业部寻找新负责人,20197月开始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路证券营业部工作的闫某联系,希望闫某能够成为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闫某经证券公司人事经理及董事长面试通过后,证券公司于2019812日向闫某书面发出录用通知书,其人事经理微信通知闫某为能够尽快办理录用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在确定没有其他异议的情况下,闫某与**证券办理了离职手续,**证券的核心人员专项激励基金分配了闫某1.5万元以及闫某自己缴纳的权利金10万元共计11.5万元,并且在该权利金基础上每月计算利息,因证券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造成闫某上述期待利益损失。闫某要求证券公司出具不录用的说明及书面解释,未得到任何答复,故形成本诉。

 

【案件结果】

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证券公司赔偿闫某误工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差旅费损失共计8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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