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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中标应由谁退还中标保证金?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2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未中标应由谁退还中标保证金?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项目管理公司在采购平台发布《阻燃铠装铝缆项目》招标公告。该招标文件载明:1.招标人为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代理机构为项目管理公司,项目名称为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20年阻燃铠装铝缆项目。2.投标保证金金额300000元,递交应答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为,开户名称:项目管理公司,开户行:某银行郑州市铁路支行。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9时。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020年3月27日,电缆公司按照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保证金300000元汇入上述项目管理公司账户。

2020年4月2日,项目管理公司在比德电子采购平台公布上述项目中标候选人,同年4月7日,公布了中标结果公告,电缆公司未中标。上述项目招标结束后,项目管理公司、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未向电缆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

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举证的其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签订的服务框架合同载明: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同意将项目中涉及的招标/比选事务委托给项目管理公司代理,并且项目管理公司同意接受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该等委托代理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招标/比选文件或其他资格预审文件,起草、发布经过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审核通过的招标/比选公告或招标/比选邀请书等,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权利包括审查项目管理公司为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意见等。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表示,从合同看其公司并未授权项目管理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项目管理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经超出双方委托代理范围。电缆公司对该合同三性均不予认可。

电缆公司表示因其公司无法了解案涉300000元保证金的资金流向,故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与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电缆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债务,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T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电缆公司对项目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管理公司对电缆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对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发生效力。虽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抗辩项目管理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系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但投标保证金系用以制约投标人、保障招标人利益的担保措施,其受益人为招标人,且项目管理公司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由其公司收取保证金,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公司的委托人并无异议,故对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为招标人应当向电缆公司返还案涉投标保证金300000元。至于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抗辩项目管理公司并未向其公司转交投标保证金,系其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内部事宜,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对抗辩意见,亦不予支持。

鉴于项目管理公司收取保证金的法律后果由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且项目管理公司并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其公司退还保证金,故项目管理公司无须承担退还责任。又认为,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对外民事责任应由T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未能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电缆公司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就利息计算标准,法院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招投标,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事宜包括由项目管理公司起草、发布经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审核的招标公告,并且明确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招标公告有审核并提出意见的权利,由此可见,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于项目管理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系明知且认可。

电缆公司虽对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服务框架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举证的上述合同内容仍可作为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于其与项目管理公司之间合同权利义务的自认,法院予以采纳。项目管理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投标人须向项目管理公司支付300000元投标保证金,电缆公司依照招标公告向项目管理公司支付了300000元投标保证金,则应视为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收取。

因电缆公司并未中标,则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应在约定期限内向电缆公司返还该300000元投标保证金,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未及时返还,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判决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电缆公司返还30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至于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T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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