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双方约定好相关责任义务、签订协议,也算好聚好散,但在现实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一方反悔能否撤销?另一方能否起诉主张其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某(男)与王某(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赵某名下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补偿王某10万元,约定补偿款于2021年5月前给付。然而直至2023年赵某仍未按约定给付王某补偿款,王某多次与赵某沟通,希望赵某履行《离婚协议书》将10万元补偿款及时给付,但赵某以不认可《离婚协议书》为由不予给付。王某遂向海拉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给付补偿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赵某给付王某补偿款10万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该协议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的内容对赵某和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诉请要求赵某按约定给付其补偿款,于法有据,遂判决赵某给付王某补偿款10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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