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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购买57双“潮鞋”系假鞋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退款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53人看过举报

如今球鞋市场十分火热,部分“鞋贩子”为了非法获利,通过炒作、囤货、知假售假,扰乱市场、侵害购买者权益。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球鞋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鞋贩子”退还全部购鞋款。

  小邓经人介绍,结识了“鞋贩子”鲍某,并与他签订了《购鞋协议》。协议约定,小邓向鲍某购买某品牌球鞋57双,球鞋的具体型号、码数及数量均有约定;鲍某须保证所交付的运动鞋都是正品,不属于假冒或高仿。

  后来,小邓全额支付了40万元购鞋款。收到鞋后,小邓称通过某APP鉴定,57双均为假鞋。小邓又将球鞋提交至市场监管部门,并由市场监管部门送至专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案涉57双运动鞋均系假货。

  气愤的小邓多次要求鲍某退还购鞋款,均遭到鲍某拒绝。鲍某称,他出售给小邓的球鞋均是自己在国外某权威网站购买,都是正品,不可能是假冒品牌。

  诉讼过程中,双方就鲍某交付给小邓的57双球鞋与小邓送至鉴定的57双球鞋,是否为同一批球鞋产生争议。

  经法院查明,小邓收到球鞋后,当场将每一双鞋盒拍照发送给鲍某,鞋盒上标明了球鞋的型号、尺码等信息,对此鲍某未提出异议。同时,小邓提交至市场监管部门鉴定的球鞋与其微信图片发给鲍某的球鞋信息均一致,因此能够证明是同一批球鞋。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邓与鲍某签订购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

  本案中,小邓已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购鞋款,鲍某应当支付符合合同要求的57双球鞋,并确保系正品。但小邓收到的球鞋经专业机构鉴定系假冒商品,故鲍某交付的57双球鞋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小邓与鲍某之间签订的购鞋合同,鲍某向小邓退还40万元购鞋款。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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