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认为是借贷,应当“还本付息”;一方认为是投资,应当“自负盈亏”。那么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赵某与李某相识于2021年,同年10月,李某称若赵某在其自营某酒吧预付充值50000元,便可用于酒吧消费,还可享受股东待遇。于是,赵某分别通过案外人赵某明(其父)、张某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共计50000元,且注明备注“入股”。2022年3月,某酒吧因故停业被要求搬迁。赵某称其在某酒吧预付款充值余额44418元,转到李某经营的某餐饮店名下,并成为VIP品牌会员,但只能消费酒水。
然而被告某餐饮店自2022年11月至今,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赵某未在此消费过。赵某认为,被告某餐饮店不能按照约定向其提供正常消费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未消费预付款,被告某餐饮店理应返还。且被告李某与被告某餐饮店存在财务混同,应对原告赵某未消费预付款承担共同返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将某餐饮店、李某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赵某的转账是某酒吧的投资款项,酒吧的充值消费仅是其中一项股东权益,不存在退还问题,也与服务合同关系无关。因该酒吧被拆迁,原告赵某是想收回投资款而混淆法律关系,但酒吧现未经清算,原告赵某便无权分割,且原告赵某曾以某酒吧为被告分别以合伙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起诉,在法院已经认定原告赵某为股东并投资合伙经营酒吧的事实,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被告某餐饮店辩称,某酒吧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也不可能将原告赵某在某酒吧的余额转至其名下,双方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管城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赵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维持原判。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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