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大额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13年5月结婚,于2019年11月离婚。刘某系张某、王某
孩子的课外辅导老师。
2019年1月28日,张某向刘某出具两张借条,共借款8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王某主张,张某向刘某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王某无义务偿还。
刘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打款、付息的确认信息,同时几次出现“需要钱过桥、集中过桥”等信息,张某陈述:“你放心,咱们合作快一年了……”
刘某与王某的微信记录中,多为就孩子教育、上辅导课等进行沟通。刘某曾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向王某提及张某向其借款一事,并表达了自己的担心,王某让其不用担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向刘某借款时与王某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知晓张某借款一事。王某主张张某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经营,但其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涉诉债务应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案涉借条虽形成于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借条系张某个人所签,转入张某个人账户,加之案涉借款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刘某应就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借贷”言语不详且指向不明,同时亦无法与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发生时间完全对应,未显示王某对借款事宜予以追认。刘某作为债权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刘某主张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85万元;
三.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某逾期还款利息;
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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