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生育婚生子王小某,2013年,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母亲李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未对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协议离婚后,王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未支付抚养费,后李某感到独自抚养儿子的经济压力,便与王某沟通分担抚养费事宜,王某则以离婚协议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以儿子王小某名义,诉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李某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王某应向儿子支付抚养费,但李某仍可向王某主张给付合理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终,法院判令,自起诉之日起,由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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