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即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般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容易理解,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信息连续登记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对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可以选择在夫妻另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如果出借的本金款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款项的来源也均是夫妻两共同经营所得等,尽管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上只有一方夫妻签字,但该债权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俩均是适格的原告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夫妻俩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故接收货币的一方是夫妻俩所在地,夫妻一方的住所地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夫妻俩可以选择在夫或妻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夫妻对外借款的另一方所在地的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如果夫妻俩起诉对方归还借款及本金,基于对方或者夫妻对外签字出借款项一方所在地法院路途遥远等因素考虑不选择上述法院起诉的,亦可以选择在夫妻另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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