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前,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婚前,王先生曾全款买下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婚后多年,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法院一审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乔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她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在认真征求女儿小王的真实意见并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关于孩子抚养权方面,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乔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女儿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
来源:中国普法
律师提醒: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房屋产证加名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产证上有明确记载具体的份额,双方离婚时一般按照载明的份额分割该房产。如果产证上没有记载具体的份额,仅登记为“共同共有”,不能推定被加名方即获得一半的房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双方协商不了或者不愿意协商的,由法院根据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购买以及登记的情况、钱款来源、还贷情况等),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各方分得财产的具体份额。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事项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各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81人看过夫妻分居期间 大额银行取现 会被认定为转移共
160人看过全了!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29种情形
157人看过苏州结婚、离婚登记的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