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坚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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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工程保证金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坚任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15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81民初629号
原告:A,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四川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四川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住所地天威西路西三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XXXX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四川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四川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96XXXX。
负责人:XXX,经理。
原告A诉被告B、C(以下简称A公司)、C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四川分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和被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公司四川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三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7日,原告缴纳阆中市火车站公交枢纽工程项目劳务总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该保证金转入B个人账户。后被告仅退还原告保证金180万元,尚有20万元未退还。
被告B辩称,20万元保证金没有退还原告是事实。原告应支付B西城派出所工程项目前期费用20万元,同种类债务可以互相抵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公司辩称,保证金系B个人收取的,应由B个人退还。
A公司四川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0日,被告以A公司四川分公司(甲方)名义与原告以E公司(乙方)名义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阆中市火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工程项目劳务承包给乙方。2017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B交纳保证金200万元,被告B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A缴纳阆中市火车站公交枢纽工程项目劳务总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该保证金已全部转入B个人账户。此款到期由B个人归还,如B不能按期归还,此款则由项目部代为支付。退还时间为主体结构封顶退还100万,主体竣工验收退还100万。2018年5、6月,被告B退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2018年7月12日,被告B退还原告保证金80万元,被告B收回2017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并于2018年7月12日向原告重新书立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A工程保证金20万元。后因被告未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原告收款无果,遂起诉来院,并提出前列请求。
以上事实,有劳务承包合同、收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B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后退还180万元,尚有20万元未退还的事实,双方无争议,被告B理应退还。原告主张的利息综合全案考虑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B辩称原告应支付B西城派出所工程项目前期费用20万元,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合同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故被告A公司和A公司四川分公司不应承担原告所诉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A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小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园

【四川阆中律师王坚任-电话:13388233973】王坚任律师,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工学学士,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