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新沂市XX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00153号 原告新沂市XX公司,住所地新沂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新沂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XX,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XX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沂市XX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新沂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B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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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