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一将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冯家村宅基地转让给其建房所用。同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又签订一份房屋产权归属协议,约定房屋有原告与被告二出资建造,拆迁后如取得三套房屋必须给被告一一套,如低于三套,则支付补偿费给被告一,剩余拆迁补偿款由原告与被告二分配,同时被告一承诺给原告补偿款15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二出资建成房屋,其共出资8000元。协议中同时约定,房屋拆迁时必须三方到场协商签字,但被告一、被告二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就与拆迁部门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作者本人代理的是被告一。对于案件本身律师想提醒当事人以下几点。
1、对于宅基地不能进行买卖。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
2、对于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买卖宅基地,协议是无效的。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