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瑾律师

  • 执业资质:1320320**********

  • 执业机构: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祥瑾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2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122民初1524号
原告:C,女,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诉称:其与B甲于2012年6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A,年月日,双方在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感情薄弱,婚后A经常对其殴打、辱骂,还经常赌博、网恋,婚姻期间出轨,其多次与A沟通,但A仍不知悔改,其认为其与A甲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与A离婚;婚生子许某乙由B抚养,
A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李X与许某甲于2012年12月在南京XX厂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A,年月日,双方在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11月9日,A曾诉至本院要求与B离婚,2015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15号民事判决,认定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B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上述事实,有A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1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本院在双方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认定A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许某甲存在好赌博、网恋,婚姻期间出轨,且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实,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A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本次诉讼中,A依然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A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 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