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新都区侯涛律师代理某某安公司诉某某铁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四川某某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安公司)与某某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铁建工公司)于2018年8月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某某安公司为重庆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车辆段提供工艺设备,合同总价款260万余元。合同签订后,某某安公司依约将所有设备运抵指定地点并于2018年12月通过验收。然而,某某铁建工公司仅分批支付了70余万元货款,剩余190万余元长期拖欠不还,易安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专业抗辩
侯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设备买卖合同、到货验收表、竣工验收表、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全套证据材料,精准论证某某安公司已全面履行供货及开票义务,某某铁建工公司理应依约支付剩余货款。针对某某铁建工公司提出违约金计算标准异议及资金困难宽限期抗辩,侯涛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对方延期付款已造成某某安公司实际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主张于法有据,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原则,某某安公司已开具发票,付款条件已然成就。同时,侯涛律师协助某某安公司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后续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侯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某某铁建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安公司货款26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相应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647元。若未按期履行,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社会意义
本案的胜诉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履约原则的坚定维护,对建筑行业中拖欠供应商货款的行为形成有力警示,有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营商环境。侯涛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在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及诉讼策略制定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关键作用,切实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价值。
侯涛律师